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汪志超
再審被告 王道榮
再審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所為101 年度再易字第8 號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 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 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 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向本院起再審之訴,應由本院合議庭審理, 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係由本院獨 任法官所為之裁定,自屬違誤,應予廢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 判 長 陳財旺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