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7號
PCDV,101,保險,7,2012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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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銀俊

訴訟代理人 黃素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秀瓊間因
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9,0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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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