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聲請人即原 告 邱詠婷 邱詩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原 告 黃義成 黃義坤 黃淑敏 黃守家 黃美玉 黃和男 黃照男 黃榮三 黃榮昌 劉家正 劉家琛 劉家琳 胡劉拉娜 鄭黃罔市 凌上田 凌上文 劉雅羚 劉雅琪 劉雅雯 劉桂婷 劉振中 徐品嫻 徐靜嫻 徐淑嫻 卜劉桂蘭 黃元良 黃元志 黃美惠 洪重銘 黃玉知被 告 黃照子黃發之繼承. 黃美玉黃發之繼承. 黃凱生黃發之繼承. 黃凱陽黃發之繼承. 黃美麗黃發之繼承. 黃豐茂黃發之繼承. 黃豊清黃發之繼承. 黃豐浪黃發之繼承. 周黃玉雲黃發之繼. 王黃阿銀黃媽顧之. 陳黃月娥黃媽顧之.以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黃延益黃媽顧之繼. 鄭雲嬌黃王牽之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豐雄被 告 黃士懿黃王牽之繼. 黃柏樺黃王牽之繼. 黃千營黃王牽之繼.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儀被 告 黃也芳黃王牽之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耀凱被 告 黃淑菁(黃王牽之繼承人) 詹明玲(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昭仁(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靖媛(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家卉(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彩雲(黃王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錦銓、黃錦銘、黃麗玲、黃麗芳應於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追加為本件原告。 理 由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塗銷地 上權事件,對被告提起塗銷地上權訴訟,訴訟標的為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請求權,對於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包含主文所示 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如主文所示之人並未共 同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如文所示之 人追加為原告,並提出土地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以 為釋明。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主文所示之人如逾期未具狀追加為原告,依法即視為一同 起訴,附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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