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96號
PCDV,100,重訴,496,20120601,6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邱詠婷
      邱詩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原   告 黃義成
      黃義坤
      黃淑敏
      黃守家
      黃美玉
      黃和男
      黃照男
      黃榮三
      黃榮昌
      劉家正
      劉家琛
      劉家琳
      胡劉拉娜
      鄭黃罔市
      凌上田
      凌上文
      劉雅羚
      劉雅琪
      劉雅雯
      劉桂婷
      劉振中
      徐品嫻
      徐靜嫻
      徐淑嫻
      卜劉桂蘭
      黃元良
      黃元志
      黃美惠
      洪重銘
      黃玉知
被   告 黃照子黃發之繼承.
      黃美玉黃發之繼承.
      黃凱生黃發之繼承.
      黃凱陽黃發之繼承.
      黃美麗黃發之繼承.
      黃豐茂黃發之繼承.
      黃豊清黃發之繼承.
      黃豐浪黃發之繼承.
      周黃玉雲黃發之繼.
      王黃阿銀黃媽顧之.
      陳黃月娥黃媽顧之.
以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黃延益黃媽顧之繼.
      鄭雲嬌黃王牽之繼.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豐雄
被   告 黃士懿黃王牽之繼.
      黃柏樺黃王牽之繼.
      黃千營黃王牽之繼.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子儀
被   告 黃也芳黃王牽之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耀凱
被   告 黃淑菁(黃王牽之繼承人)
      詹明玲(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昭仁(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靖媛(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家卉(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彩雲(黃王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錦銓、黃錦銘、黃麗玲、黃麗芳應於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追加為本件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塗銷地 上權事件,對被告提起塗銷地上權訴訟,訴訟標的為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請求權,對於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包含主文所示



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如主文所示之人並未共 同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如文所示之 人追加為原告,並提出土地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以 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主文所示之人如逾期未具狀追加為原告,依法即視為一同 起訴,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