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聲請人即原 告 邱詠婷 邱詩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原 告 黃義成 黃義坤 黃淑敏 黃守家 黃美玉 黃和男 黃照男 黃榮三 黃榮昌 劉家正 劉家琛 劉家琳 胡劉拉娜 鄭黃罔市 凌上田 凌上文 劉雅羚 劉雅琪 劉雅雯 劉桂婷 劉振中 徐品嫻 徐靜嫻 徐淑嫻 卜劉桂蘭 黃元良 黃元志 黃美惠 洪重銘 黃玉知被 告 黃照子黃發之繼承. 黃美玉黃發之繼承. 黃凱生黃發之繼承. 黃凱陽黃發之繼承. 黃美麗黃發之繼承. 黃豐茂黃發之繼承. 黃豊清黃發之繼承. 黃豐浪黃發之繼承. 周黃玉雲黃發之繼. 王黃阿銀黃媽顧之. 陳黃月娥黃媽顧之.以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黃延益黃媽顧之繼. 鄭雲嬌黃王牽之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豐雄被 告 黃士懿黃王牽之繼. 黃柏樺黃王牽之繼. 黃千營黃王牽之繼.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儀被 告 黃也芳黃王牽之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耀凱被 告 黃淑菁(黃王牽之繼承人) 詹明玲(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昭仁(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靖媛(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家卉(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彩雲(黃王牽之繼承人)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裁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應予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有關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部分撤銷。 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惟其本意係聲請撤銷原裁定有關 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之部分撤銷,聲請人誤為聲請更正,是 本院自應依聲請撤銷裁定而為處理,合先指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命登記本件訴訟爭執之土地為 所有權人之黃義盛追加為原告,嗣經查明黃義盛業已於民國 97年6月6日死亡,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原所有權 人黃義盛已由其繼承人黃錦銓、黃錦銘、黃麗玲、黃麗芳於 100 年12月2 日辦理分割登記在案,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是原裁定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部分,自有未洽,應予 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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