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96號
PCDV,100,重訴,496,2012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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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邱詠婷
      邱詩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原   告 黃義成
      黃義坤
      黃淑敏
      黃守家
      黃美玉
      黃和男
      黃照男
      黃榮三
      黃榮昌
      劉家正
      劉家琛
      劉家琳
      胡劉拉娜
      鄭黃罔市
      凌上田
      凌上文
      劉雅羚
      劉雅琪
      劉雅雯
      劉桂婷
      劉振中
      徐品嫻
      徐靜嫻
      徐淑嫻
      卜劉桂蘭
      黃元良
      黃元志
      黃美惠
      洪重銘
      黃玉知
被   告 黃照子黃發之繼承.
      黃美玉黃發之繼承.
      黃凱生黃發之繼承.
      黃凱陽黃發之繼承.
      黃美麗黃發之繼承.
      黃豐茂黃發之繼承.
      黃豊清黃發之繼承.
      黃豐浪黃發之繼承.
      周黃玉雲黃發之繼.
      王黃阿銀黃媽顧之.
      陳黃月娥黃媽顧之.
以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黃延益黃媽顧之繼.
      鄭雲嬌黃王牽之繼.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豐雄
被   告 黃士懿黃王牽之繼.
      黃柏樺黃王牽之繼.
      黃千營黃王牽之繼.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子儀
被   告 黃也芳黃王牽之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耀凱
被   告 黃淑菁(黃王牽之繼承人)
      詹明玲(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昭仁(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靖媛(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家卉(黃王牽之繼承人)
      黃彩雲(黃王牽之繼承人)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
日裁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應予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有關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惟其本意係聲請撤銷原裁定有關 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之部分撤銷,聲請人誤為聲請更正,是 本院自應依聲請撤銷裁定而為處理,合先指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命登記本件訴訟爭執之土地為 所有權人之黃義盛追加為原告,嗣經查明黃義盛業已於民國 97年6月6日死亡,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原所有權 人黃義盛已由其繼承人黃錦銓、黃錦銘、黃麗玲、黃麗芳於 100 年12月2 日辦理分割登記在案,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是原裁定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部分,自有未洽,應予 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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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