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意晴
洪秀玲
紀李美玉
林文河
江美娥
4樓
鄭該福
陳薔百
黃釋賢
黃敬堯
林湘玲
楊徐文秀
蕭秋環
路英勤
黃國輝
何宮婉
曾金發
張振聰
黃玉民
柯金趂
上19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莊寶珠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葉隆
游德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30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