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88號
PCDV,100,訴,1088,2012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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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陳鈺靜(原名陳玉雯)
以上上訴人與洪聰喜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088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捌萬捌
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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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