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317號
PCDV,100,司養聲,317,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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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金瑞新
       白孟鴻(即Rus.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金天
法定代理人 陳奕蓉
      金仕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收養人金瑞新之居所及收養人白孟鴻( 即Russell LeBlanc, Jr.) 之住所,應更正為「15800Via Rivera, San Lorenzo, CA94580 USA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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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