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925號
PCDM,101,聲,2925,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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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重量為0.149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士雄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68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外包 裝袋1 個,驗餘重量為0.149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 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 之不明無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 個,驗餘重量為0.1494公克 )一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1 年6 月13日FDA 研字第1015024790號檢驗報告書各1 紙 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袋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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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