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649號
PCDM,101,聲,2649,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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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舜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舜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舜格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 年4 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6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5 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 年12月18日,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11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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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