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53號
PCDM,101,聲,2553,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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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晟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晟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晟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 9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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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