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紫柔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0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錄音機壹臺、錄音帶肆捲、六合彩手冊壹本、歷次開獎單伍張、簽注單貳拾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紫柔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609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期 滿,扣案之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錄音機1 臺、錄音帶 4 捲、六合彩手冊1 本、歷次開獎單5 張、簽注單22張等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紫柔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100 年3 月 17日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609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4 月8 日以100 年 度上職議字第4263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已於101 年4 月7 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錄音機1 臺、錄音帶4 捲、六合彩手冊1 本、歷次開獎單5 張、簽注 單22張,均係被告陳紫柔所有,供其為本件普通賭博、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陳紫柔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100 年度速偵字第1609號 偵查卷第7 頁背面至第8 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上開偵查卷第14頁背面)在卷足證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之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