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克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克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克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7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 號1 :100 年度易字第3398號,編號2 :100 年度易字第38 67號,編號3 至4 :100 年度訴字第2368號,編號5 :100 年度易字第4289號,編號6 :100 年度訴字第2777號,編號 7 :100 年度簡字第2150號),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並 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裁定、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