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3841號
PCDM,101,簡,3841,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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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蓁
上列被告因背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700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裕蓁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裕蓁自民國98年6 月8 日起,擔任設址在新北市○○區○ ○路3 段205 之1 號8 樓之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因思銳公司」)客戶服務部門實習班長乙職,專門 負責處理消費者申訴相關事宜,且對消費者違反「因思銳公 司」遊戲規則行為有進行解開及封鎖帳號之權限,係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林裕蓁基於意圖自己及他人不法之利益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1日,利用職務之便,解開高智嘉向「因思銳公司」所申 請「勁舞團」遭停權暱稱為「殘愛建銘」之遊戲帳號「SKYY A1005 」,使高智嘉得以繼續無償使用,致生損害於「因思 銳公司」。
林裕蓁高智嘉(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為因思銳公司處理駭客防護業務之拓利實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孟學(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於即時通帳 號為「比菲多」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之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4 月21日,由帳號為「比菲多 」之成年人,在網路即時通上向邱于倫表達可解開其遭「因 思銳公司」停權使用之勁舞團遊戲帳號「MON800507 」,代 價為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至吳孟學所提供不知情之游 金木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內後,高智嘉知悉上情後,即通知林 裕蓁,林裕蓁為取信邱于倫乃於100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8 分許,先將邱于倫遭停權之帳號「MON800507 」解開後,致 生損害於「因思銳公司」,林裕蓁復於同日下午6 時16分將



該帳號鎖住,邱于倫因而向「因思銳公司」檢舉,而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因思銳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裕蓁就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前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裕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 ,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高智嘉吳孟學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且有證人邱于倫游金木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因思銳 公司」遊戲總局客服部「產品訊息保密切結書」、帳號明細 、網路資料處理紀錄檔、即時通對話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林裕蓁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 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 科刑。
三、核被告林裕蓁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又其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與高智嘉吳孟學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於即時通帳號為「比菲多」之 成年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所犯上開 2 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爰審酌 被告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竟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嚴重損 害告訴人權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兼衡被 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99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42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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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