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偉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一「監視錄影光碟1 片」應 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林偉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曹鳴遠發生爭執,即持汽車安 全鎖恐嚇告訴人曹鳴遠,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有不該,兼 衡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