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22號
CHDV,101,補,222,201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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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劉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祐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4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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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