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劉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祐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4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