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1年度,20號
CHDV,101,小上,20,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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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黃麗美
被 上 訴人 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
24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 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法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時,應即由上訴審法院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 決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為:當初法拍得標後,等了很久都未通知 點交,經詢問承辦書記官表示通知已寄出,無回文,被上訴 人之承辦人卻說是書記官未排點交。實際上是承辦人要去法 院處理其他事務才順便帶去回文,早已超過15日回文聲請點 交。該承辦人辱罵上訴人、破壞書記官名譽,身為上訴人購 買法拍屋之委託代表,卻做出損害上訴人權利之事。又去年 6月13日執行點交,實際上到7月30日才交屋,中間也是上訴 人再請人處理,被上訴人及其承辦人完全沒有處理。而被上 訴人與上訴人訂立之契約中約定收取的報酬已違反內政部89 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 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 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 個半月之租金。」之規定(成交價782,000元整,其百分之 六為46,920元整),並且明顯未依契約內容執行,致使上訴 人需額外付出時間與金錢另行處理。此一事實已表明被上訴



人所任勞務價值已不符合當初所約定報酬等語。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 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 所列之情形,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 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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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