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林清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
明。
(二)、債務人林清白於9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2月16日起至98年12月16
日止。詎料債務人林清白於98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
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
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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