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代 理 人 陳柏樫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進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二、請提出債務人蘇進能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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