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212號
CHDV,101,司促,8212,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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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柏樫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進能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進能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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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