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163號
CHDV,101,司促,8163,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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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
債 權 人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債 務 人 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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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