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游輝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未繳清金
額在新臺幣叁萬零壹元至新臺幣陸萬元之間者,需繳交新臺
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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