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817號
CHDV,101,司促,7817,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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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張宏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3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9,7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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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