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修竹
債 務 人 葉朔伯
債 務 人 葉冠均
債 務 人 吳岱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朔伯(原名:葉佳倫)於民國92~94年間就讀光
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葉冠均(原名:葉日祥)及吳岱蓉(
原名:吳玉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4筆,計新臺幣82,16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朔伯(原名:葉佳倫)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5,602元(逾期利息、違約
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冠均(原名:葉
日祥)及吳岱蓉(原名:吳玉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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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782元│冠均、葉朔│ │ │ │
│ │ │伯 │ │ │ │
├──┼───┼─────┼──────┼──────┼───────┤
│ 002│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3096 │冠均、葉朔│ │ │ │
│ │元 │伯 │ │ │ │
├──┼───┼─────┼──────┼──────┼───────┤
│ 003│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3362 │冠均、葉朔│ │ │ │
│ │元 │伯 │ │ │ │
├──┼───┼─────┼──────┼──────┼───────┤
│ 004│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3362 │冠均、葉朔│ │ │ │
│ │元 │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82元│冠均、葉朔│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96 │冠均、葉朔│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62 │冠均、葉朔│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吳岱蓉、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62 │冠均、葉朔│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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