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靜敏
債 務 人 陳平欣
債 務 人 張瀞文
一、債務人陳平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捌仟貳佰
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平欣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瀞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3,136,520元 │101年3月24日 │3.08% │101年4月25日 │
├──┼────────────┼───────────┼───────────┼───────────┤
│002 │103,516元 │101年5月24日 │3.18% │101年6月25日 │
├──┼────────────┼───────────┼───────────┼───────────┤
│003 │398,186元 │101年3月25日 │15% │101年4月26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