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26號
CHDV,101,司促,7726,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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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靜敏
債 務 人 陳平欣
債 務 人 張瀞文
一、債務人陳平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捌仟貳佰
  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平欣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瀞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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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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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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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36,520元       │101年3月24日     │3.08%         │101年4月25日     │
├──┼────────────┼───────────┼───────────┼───────────┤
│002 │103,516元        │101年5月24日     │3.18%         │101年6月25日     │
├──┼────────────┼───────────┼───────────┼───────────┤
│003 │398,186元        │101年3月25日     │15%          │10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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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