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617號
CHDV,101,司促,7617,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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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京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京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1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5月2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234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京育456 │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4006 │0000000000│05月25日起 │      │       │
│  │元  │4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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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