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詹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景智於民國91年6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
之18.98計付之利息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2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12,720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12,72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付之利息及按
年息百分之1.02計付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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