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575號
CHDV,101,司促,7575,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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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詹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景智於民國91年6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
    之18.98計付之利息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2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12,720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12,72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付之利息及按
    年息百分之1.02計付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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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