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568號
CHDV,101,司促,7568,201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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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債 權 人 黃錦進
債 務 人 柯應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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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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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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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1月10日   │40,000元       │96年11月12日     │FA0000000       │
├──┼─────────┼───────────┼───────────┼───────────┤
│002 │96年11月15日   │100,000元       │96年11月15日     │FA0000000       │
├──┼─────────┼───────────┼───────────┼───────────┤
│003 │97年2月15日    │98,000元       │97年2月15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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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