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568號
CHDV,101,司促,7568,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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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債 權 人 黃錦進
上列債權人黃錦進因與債務人柯應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錦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柯應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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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