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債 權 人 黃錦進上列債權人黃錦進因與債務人柯應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錦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一件。二、請提出債務人柯應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