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翁秋寶
債 務 人 胡清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
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
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