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14號
CHDV,101,司促,7414,201206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琦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琦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01日止累計143,134元正未給
   付,其中92,247元為消費款;44,887元為循環利息;6,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琦敏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2247 │     │6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