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218號
CHDV,101,司促,7218,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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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麗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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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