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輝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輝旭於民國092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2217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1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
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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