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42號
CHDV,101,司促,5242,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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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
債 權 人 姚凱議
債 務 人 張金花
債 務 人 彭清雄
一、債務人張金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追加聲請債務人彭清雄部分
  ,因未補正其戶籍謄本,亦未記載其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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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