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333號
CHDV,100,婚,333,201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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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33號
原   告 呂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阿嬌WANDI.SUPHARAT)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被告人數提出英文或泰國文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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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