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611號
CHDM,99,訴,1611,20120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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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良
      信興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吳馮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良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分別民國101年5月26日、5月14日、5月 18日,依序送達上訴人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林俊良, 有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稽,是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林 俊良之上訴期間依序應於101年6月5日、5月24日、5月28日 屆滿。而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林俊良於101年5月23日 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 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蘇雅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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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