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77號
CHDM,101,附民,77,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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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如意
被   告 謝碧香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45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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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