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01號
CHDM,101,訴,401,2012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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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忠
      張明章
      王倉錤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檢察官提起起訴(101年度偵
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四零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林瑞忠張明章王倉錤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公訴人偵查後起訴,核被告三人所犯詐欺罪嫌屬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以外之罪。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 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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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