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46號
CHDM,101,聲,946,201206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文智 48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文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傅文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