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78號
CHDM,101,聲,878,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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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生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生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生元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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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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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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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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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條之4 │刑法第185條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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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17日 │99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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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8年度偵字第19963號 │99年度速偵字第14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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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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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9年度交上字第349號 │9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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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3月24日 │99年10月7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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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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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988號 │9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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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0年6月2日 │99年10月26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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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