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1年度,3號
CHDM,101,智訴,3,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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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68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坤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炳坤為設址在彰化縣和美鎮道○路66號之聯營影音材料行 負責人,經營伴唱設備與伴唱歌曲供應業,亦知悉非得著作 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隨意重製他人著作。緣設址在彰化縣 埔鹽鄉○○路○段177號田莊休閒田園餐廳(下稱田莊餐廳) 之負責人李峻榤(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向其承租伴唱設 備,並由林炳坤居間安排,由李峻榤向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及其經銷商金元鴻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金元鴻公司)承租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 公司)所有視聽設備MDS-655電腦伴唱機2台(由林炳坤與李 峻榤配偶李明君在出租合約書上簽名、蓋章),擺設在田莊 餐廳內,供到田莊餐廳消費娛樂之客人投幣點唱公開演出上 開電腦伴唱機內歌曲,租期自民國100年4月12日至同年12月 31日。林炳坤知悉如附表一之17首伴唱歌曲為近年歌曲,應 屬於有人專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且灌錄中在MDS-655電腦 伴唱機內,即表示均需付費使用(各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詳 如附表一所示),恰因李峻榤表示田莊餐廳內需要再添購一 部伴唱設備,又許多熱門歌曲均收錄在MDS-655電腦伴唱機 內,林炳坤竟未取得合法授權,意圖出租而未經附表一著作 財產權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及吳 東龍之同意或授權,於100年4月12日後以迄同年5月28日前 之某日,在田莊餐廳,擅自以重製之方法,持來路不明之CF 記憶體卡,將如附表一所示17首音樂著作在內之伴唱歌曲樂 器數位介面音樂資料(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 nterface Data)電磁紀錄複製到一台其所有之金嗓電腦伴 唱機內,再將該金嗓電腦伴唱機擺設在田莊餐廳內,出租給 不知情之李峻榤李明君夫婦作為提供予到田莊餐廳消費娛 樂不知情客人點選演唱,因此而侵害豪記公司及吳東龍如附 表一所示各曲譜或歌詞之音樂著作財產權。
二、嗣因豪記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吳東龍,100年5月28日派員前 往前述店家消費,發現歌本上有附表之歌曲,且能點出歌曲



伴唱,加以蒐證後,確定該台金嗓伴唱機未經合法授權,乃 於100年6月9日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 訴,由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告訴是否合法:
㈠按著作權授權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即一般授權 )」之分,又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 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 ,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所享有之各著作財 產權以限定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方式單一、部分 或全部授權予他人。又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著作財產權 之「授權利用」,其權利內容不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係 著作財產權之擁有者因之而移轉,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 產權移屬於受讓人;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則係著作財 產權仍屬於原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被授權人僅取得利用之權 限,而非變成著作財產權人。附表一之歌曲乃告訴人豪記公 司或吳東龍向詞曲原始創作人購買著作財產權而來,有各該 轉讓著作財產權之轉讓契約書可證,告訴人乃找歌手及錄音 公司製作,先發行唱片打響歌曲知名度後,待新歌打響後, 隨即第一步授權第一家伴唱軟體通路(如弘音公司、瑞影公 司、或其他常見之美華伴唱、大唐伴唱)製成伴唱軟體,在 一年左右時間先讓第一家公司獨佔該熱門點唱歌曲,等一年 後歌曲不再熱門後,唱片公司便可以再向第二家、第三家伴 唱軟體公司進行一般授權,以此方式層層獲取利益,設法回 收發行唱片之相關成本,此乃目前唱片業及伴唱軟體業之生 態。偵查中檢察官曾經函詢弘音公司,有關該公司發行MIDI 伴唱軟體中詞曲著作權之授權來源,該公司提出與豪記唱片 、吳東龍等人之授權合約書為證明,然該授權合約中記載之 授權方法,均未標明是「專屬授權」,依據著作權法規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原理,當認定為一般 授權,而非專屬授權。因此,附表一歌曲詞曲著作財產權仍 為豪記唱片、吳東龍等人。
吳東龍擔任豪記公司負責人,將其所有之著作財產權均授權 豪記公司處理,有吳東龍出具之委任書可證(見他字卷第4 頁),性質接近專屬授權。即使豪記公司再以「一般授權」 瑞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但不影響吳東龍為著作財產權人之 認定。豪記公司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 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告訴權,故告訴本為



合法。退步言之,即使對上述論述有所質疑,然吳東龍本人 亦已於偵查中,具狀表示授權豪記公司對本案被告提出告訴 之意(見偵卷第142頁),故就附表一編號至之歌曲告 訴亦為合法。
㈢告訴人豪記公司、吳東龍,乃是第一手向詞曲創作人收購詞 曲,加以發行唱片利用之人,依據告訴人提出與創作人簽立 之詞曲著作財產權收購契約書,豪記公司、吳東龍仍為目前 附表一歌曲之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應無疑義。被告雖然自白 使用不詳伴唱軟體公司所製作之MIDI軟體灌錄,形式上被告 是複製了伴唱軟體公司MIDI檔案,實則MIDI檔案裡面的詞、 曲著作權仍屬於告訴人,複製該MIDI檔案即侵犯了詞曲之著 作財產權,故告訴人依據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地位,就附表一 歌曲提出告訴,應屬合法。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 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 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 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照片之證據能力部分,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均 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故上揭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並曾於先前警詢、偵查中 為自白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郭力維之指訴、豪記影視唱片蒐證報告表1紙、 田莊餐廳名片及消費收據影本1紙、消費蒐證照片光碟1片、



消費蒐證照片彙整3紙(27張照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影本各1份、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警員拍攝列印之蒐證照片彙整6紙(12張照片)。 ㈢弘音公司100年11月2日出具之陳報狀1紙及附表一歌曲著作 授權證明書影本15紙。
㈣被告係向弘音公司之經銷商金元鴻公司,承租電腦伴唱機及 歌曲,被告雖曾於偵查中辯稱:自己實際上付給金元鴻公司 80 幾台電腦伴唱機費用,但實際上金元鴻公司只交付60幾 台MDS-655伴唱機云云(見針卷第91頁),意指被告雖然自 行將瑞影公司出品之伴唱軟體灌錄到金嗓伴唱機內,但並非 沒有支付代價云云。然查,弘音公司、瑞影公司就歌曲授權 方式,亦採取軟硬體合一方式,係將所有授權歌曲灌錄在 MDS-655伴唱機內一併出租,是否取得授權之認定,均以是 否灌錄在MDS-655伴唱機內為準,此與其他伴唱軟體公司係 以放台主以整數包套,再逐一回報擺放地點(報點)之方式 ,有所不同。被告即使曾經向金元鴻公司多支付了幾台MDS- 655伴唱機承租費用,卻沒有拿到MDS-655硬體,也不能據此 擅自拷貝瑞影公司發行之伴唱軟體自行灌錄,否則仍為違法 侵權行為,不能據此卸責。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則按 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及散布擅自重製 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 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 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附表一之歌曲製成伴唱MIDI檔案,經授權上市已久,被告 若欲複製附表歌曲,可以密接方式在短暫時間燒錄複製完成 ,故被告基於意圖出租予田莊餐廳負責人而擅自重製之接續 犯意,密接以灌錄之方式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低,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 同一法益,社會通念已無法將各該行為分開,故應以接續犯 論以一罪。又被告一次接續燒錄行為,法律上一行為同時侵 害豪記公司、吳東龍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 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經營伴唱機台放台主事業,本應即有著作權相



關法律認知,卻為節省授權費而逕自盜拷他人軟體,以致侵 犯原本詞曲著作權人之利益。被告無視於我國政府多年來保 護智慧財產權以鼓勵創作之政策宣導,對我國之音樂創作環 境亦顯有不利之影響,被告雖然一向自白犯行,但推稱告訴 人提出之和解條件嚴苛,無法達成和解,亦未設法取得被害 人之諒解,犯後態度實不能稱為良好,然本院考量被告此次 僅被查獲一台伴唱機台,數量有限,在本案之前未曾有著作 權犯罪判刑之前科,應予自新機會等一切情形,量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利罰金之標準。
三、金嗓伴唱機1台、遙控器1支、歌本等物,均未扣案,且著作 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 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 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本件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亦非強制沒收之犯罪,既然犯罪所用之物未扣案,為避 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拷貝MIDI檔案侵犯上述附表一歌曲之 著作財產權外,另同時拷貝侵犯附表二歌曲之著作財產權, 灌錄於田莊餐廳之1台金嗓電腦伴唱機內,因認此部分亦係 侵害豪記公司附表二之曲譜或歌詞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係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㈡然查,附表二等五首歌曲雖然是豪記公司向創作人收購著作 財產權後發行唱片,故豪記公司曾經是著作財產權人,然偵 查中檢察官向弘音公司查詢伴唱軟體授權來源,弘音公司提 出授權證明,證明附表二歌曲來自於「上豪視聽有限公司」 (下簡稱:上豪公司)98、99年度之授權。上豪公司既然曾 經對外授權處理附表二歌曲,而且授權時間時間竟為永久使 用,則豪記公司已是否將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專屬授權 」給上豪公司?否則上豪公司何以可永久授權他人?若豪記 公司已經「轉讓」或「專屬授權」附表二歌曲,則已喪失告 訴權。此部分,罪證有疑,以利於被告之解釋,當認定豪記 公司就附表二歌曲告訴為不合法。惟此部分即使告訴不合法 ,亦與本案認定有罪之非法灌錄部分,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關係,基於一次犯行對應一次主文之單一性不可分原則,當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附表一(告訴合法部分):
┌──┬────┬────┬─────────────┬──────┐
│編號│音樂著作│著作財產│ 著作財產權使用情形 │100.6.9 告訴│
│ │名稱 │權標的 │ │是否合法 │
│ │ │ │ │ │
├──┼────┼────┼─────────────┼──────┤
│ 1 │小吃部 │曲譜、 │①著作人黃聰典於98.2.9將詞│豪記公司只是│
│ │ │歌詞著作│、曲之著作權轉讓豪記公司 │一般授權瑞影│
│ │ │ │(他字卷第15頁) │公司使用,並│
│ │ │ │②豪記公司於98.7.8將詞、曲│不影響著作財│
│ │ │ │之著作財產權一般授權給瑞影│產權人之身分│
│ │ │ │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永│,故豪記公司│
│ │ │ │久(偵字卷第96頁)。 │告訴為合法。│
├──┼────┼────┼─────────────┼──────┤
│ 2 │不能講的│曲譜、 │①著作人江志豐於98.12.15 │同上 │
│ │秘密 │歌詞著作│將詞、曲之著作權財產轉讓豪│ │
│ │ │ │記公司(他字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2.11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5頁)。 │ │
├──┼────┼────┼─────────────┼──────┤
│ 3 │用心 │曲譜、 │①著作人江志豐於99.4 .26 │同上 │
│ │ │歌詞著作│將詞、曲之著作權財產轉讓豪│ │
│ │ │ │記公司(他字卷第18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6.15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8頁)。 │ │
├──┼────┼────┼─────────────┼──────┤
│ 4 │伴你過一│曲譜、 │①著作人游元祿於98.8.26 │同上 │
│ │生 │歌詞著作│將詞、曲之著作權財產轉讓豪│ │
│ │ │ │記公司(他字卷第20-21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1.14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0頁)。 │ │
├──┼────┼────┼─────────────┼──────┤
│ 5 │夜市人生│曲譜、 │①著作人江志豐於98.12.15 │同上 │
│ │ │歌詞著作│將詞、曲之著作權財產轉讓豪│ │
│ │ │ │記公司(他字卷第22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2.11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5頁)。 │ │
├──┼────┼────┼─────────────┼──────┤
│ 6 │尚水的伴│曲譜、 │①著作人許文祺於98.9.1將詞│同上 │
│ │ │歌詞著作│著作權財產轉讓豪記公司、著│ │
│ │ │ │作人許明傑於98.8.26將曲著 │ │
│ │ │ │作財產權轉讓豪記公司(他字│ │
│ │ │ │卷第24-25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2.11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5頁)。 │ │
├──┼────┼────┼─────────────┼──────┤
│ 7 │花香 │曲譜、 │①著作人林建泰(林久登)於│同上 │
│ │ │歌詞著作│96.7.18將詞、曲之著作財產 │ │
│ │ │ │權轉讓豪記公司(他字卷第27│ │




│ │ │ │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2.11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2頁)。 │ │
├──┼────┼────┼─────────────┼──────┤
│ 8 │思念無藥│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8.2.6 將 │同上 │
│ │醫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豪記│ │
│ │ │ │公司(他字卷第29-30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8.7.8將詞、曲│ │
│ │ │ │之著作財產權一般授權給瑞影│ │
│ │ │ │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永│ │
│ │ │ │久(偵字卷第96頁)。 │ │
├──┼────┼────┼─────────────┼──────┤
│ 9 │落花淚 │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9.4.15將 │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豪記│ │
│ │ │ │公司(他字卷第40-41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9.6.15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8頁)。 │ │
├──┼────┼────┼─────────────┼──────┤
│  │夜總會 │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4.6.3將詞│吳東龍擔任豪│
│ │ │歌詞著作│、曲之著作權財產轉讓吳東龍│記公司負責人│
│ │ │ │(他字卷第23頁) │,將其所有之│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著作財產權均│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授權豪記公司│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處理,性質接│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近專屬授權。│
│ │ │ │③豪記公司於94.8.25將詞、 │即使豪記公司│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再以一般授權│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瑞影公司製成│
│ │ │ │永久(偵字卷第101頁)。 │伴唱軟體,但│
│ │ │ │ │不影響吳東龍
│ │ │ │ │為著作財產權│
│ │ │ │ │人之認定。豪│
│ │ │ │ │記公司依據著│
│ │ │ │ │作權法第37條│
│ │ │ │ │第4項,專屬 │
│ │ │ │ │授權之被授權│




│ │ │ │ │人在授權範圍│
│ │ │ │ │內得以自己名│
│ │ │ │ │義行使告訴權│
│ │ │ │ │。退步言之,│
│ │ │ │ │即使吳東龍專│
│ │ │ │ │屬授權豪記公│
│ │ │ │ │司提出告訴不│
│ │ │ │ │合法,吳東龍
│ │ │ │ │本人亦已於偵│
│ │ │ │ │查中具狀表示│
│ │ │ │ │授權豪記公司│
│ │ │ │ │提出告訴之意│
│ │ │ │ │(見偵卷第 │
│ │ │ │ │142頁),故 │
│ │ │ │ │就左列歌曲之│
│ │ │ │ │告訴為合法。│
├──┼────┼────┼─────────────┼──────┤
│  │阿郎 │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2.8.16將 │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吳東│ │
│ │ │ │龍(他字卷第28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③豪記公司於93.1.16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弘│ │
│ │ │ │音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3頁)。 │ │
├──┼────┼────┼─────────────┼──────┤
│  │白髮情 │曲譜著作│①著作人黃文龍於94.3.1將曲│ 同上 │
│ │ │ │譜之著作權財產轉讓吳東龍(│ │
│ │ │ │他字卷第19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②豪記公司於96.5.9 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9頁)。 │ │




├──┼────┼────┼─────────────┼──────┤
│  │故鄉的地│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3.7.5將詞│同上 │
│ │圖 │歌詞著作│、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吳東龍│ │
│ │ │ │(他字卷第31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③豪記公司於93.12.24將詞、│ │
│ │ │ │曲之著作財產權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4頁)。 │ │
├──┼────┼────┼─────────────┼──────┤
│  │美麗的錯│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5.1.11將 │同上 │
│ │誤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吳東│ │
│ │ │ │龍(他字卷第32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③豪記公司於95.3.16將詞、 │ │
│ │ │ │曲之著作財產權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5頁)。 │ │
├──┼────┼────┼─────────────┼──────┤
│  │假愛 │曲譜、 │①著作人游元祿於96.7.13將 │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吳東│ │
│ │ │ │龍(他字卷第36 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③豪記公司於99.1.14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0頁)。 │ │
├──┼────┼────┼─────────────┼──────┤
│  │望美夢 │曲譜、 │①著作人許良祺許文祺)將│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之著作財產權、陳崇元(文│ │
│ │ │ │傑)將曲之著作財產權,於 │ │




│ │ │ │95.11.30轉讓吳東龍(他字卷│ │
│ │ │ │第39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③豪記公司於96.3.15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8頁)。 │ │
├──┼────┼────┼─────────────┼──────┤
│  │蝴蝶夢 │曲譜、 │①著作人張燕清於93.12.13將│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吳東│ │
│ │ │ │龍(他字卷第42頁) │ │
│ │ │ │②吳東龍任職豪記公司董事(│ │
│ │ │ │法定代理人),並將所有著作│ │
│ │ │ │財產權之契約處理,均授權豪│ │
│ │ │ │記公司(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③豪記公司於94.3.10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98頁)。 │ │
└──┴────┴────┴─────────────┴──────┘
附表二(告訴不合法,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
│編號│音樂著作│著作財產│ 著作財產權使用情形 │100.6.9 告訴│
│ │名稱 │權標的 │ │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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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字路 │曲譜、 │①著作人江志豐於98.8.26將 │上豪公司既然│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豪記│曾經對外永久│
│ │ │ │公司(他字卷第13-14頁) │授權處理左列│
│ │ │ │②上豪視聽有限公司(簡稱上│歌曲,則豪記│
│ │ │ │豪公司)於不詳時間,以不詳│公司是否將著│
│ │ │ │方式取得使用權利。 │作財產權轉讓│
│ │ │ │③上豪公司於98.11.26一般授│或專屬授權上│
│ │ │ │權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豪公司?若是│
│ │ │ │永久(偵字卷第95頁)。 │,則已喪失告│
│ │ │ │ │訴權。罪證有│
│ │ │ │ │疑,以利於被│
│ │ │ │ │告之解釋,當│




│ │ │ │ │認定豪記公司│
│ │ │ │ │就左列歌曲告│
│ │ │ │ │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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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明天 │曲譜、 │①著作人江志豐於98.8.28將 │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權財產轉讓豪記│ │
│ │ │ │公司(他字卷第26頁) │ │
│ │ │ │②上豪公司於不詳時間,以不│ │
│ │ │ │詳方式取得使用權利。 │ │
│ │ │ │③上豪公司於98.11.26一般授│ │
│ │ │ │權瑞影企業股份公司製成伴唱│ │
│ │ │ │軟體,期限為永久(偵字卷第│ │
│ │ │ │95頁)。 │ │
├──┼────┼────┼─────────────┼──────┤
│ 3 │香水 │曲譜、 │①著作人江志豐於98.8.26將 │同上 │
│ │ │歌詞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豪記│ │
│ │ │ │公司(他字卷第33頁) │ │
│ │ │ │②上豪公司於不詳時間,以不│ │
│ │ │ │詳方式取得使用權利。 │ │
│ │ │ │③上豪公司於98.11.26一般授│ │
│ │ │ │權瑞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 │
│ │ │ │限為永久(偵字卷第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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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紙糊的心│曲譜、 │①著作人邱宏瀛將詞之著作財│同上 │
│ │ │歌詞著作│產權、黃明洲吳舜華將曲之│ │
│ │ │ │著作財產權於98.8.26 轉讓豪│ │
│ │ │ │記公司(他字卷第34-35頁) │ │
│ │ │ │②上豪公司於不詳時間,以不│ │
│ │ │ │詳方式取得使用權利。 │ │
│ │ │ │③上豪公司於99.3.31將詞、 │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0頁)。 │ │
├──┼────┼────┼─────────────┼──────┤
│ 5 │惜福 │曲譜、 │①著作人楊延壽(傑米)於 │同上 │
│ │ │歌詞著作│98.3.6將詞、曲之著作財產權│ │
│ │ │ │轉讓豪記公司(他字卷第33 │ │
│ │ │ │頁) │ │
│ │ │ │②上豪公司於不詳時間,以不│ │
│ │ │ │詳方式取得使用權利。 │ │




│ │ │ │③上豪公司於98.12.22將詞、│ │
│ │ │ │曲之著作權財產一般授權給瑞│ │
│ │ │ │影公司製成伴唱軟體,期限為│ │
│ │ │ │永久(偵字卷第10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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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元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豪視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