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1年度,34號
CHDM,101,交訴,34,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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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信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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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