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宇信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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