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7號
PTDV,101,重訴,27,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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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天福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連門乾

林宣辰

陳國和

盧家新
51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志義
51號

盧默西
被 告 陳智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莉嫻

被 告 許伯宇許伯毅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月

許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連門乾林宣辰陳國和盧家新陳智煒
許伯毅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嗣於訴訟繫屬中
追加盧志義盧默西蔡莉嫻張美月許西明為被告,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3,014,8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就追加之訴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惟因本件原告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
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
1款 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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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