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賴志強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被 告 郭維義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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