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黃宏惟即榮輝企業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
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71 萬3,8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裁判費1 萬8,028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7,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榮輝企業行營利事業登
記證,及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暨
其法定代理人周土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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