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鄭彥鴻
被 告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
101 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
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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