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7號
PTDV,101,消債更,27,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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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謝美蕙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 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淺綠色)正本。
2.請說明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費2,260 元、各項稅款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 ),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3.請陳報聲請人98、99、100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暨101 年1 月迄今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 ,並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
4.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在學之學生證,及99年、100 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暨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 統表。(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6.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9.請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 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 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 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0.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請據實說明經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按其收入支出,有何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履行其條件之證據(例如:聲請 人配偶罹患肝硬化之時日、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之相關支 出)?並陳報毀諾的確切時點。請為詳述。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2.聲請人曾經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1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請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履行其條件。3.聲請人先前每月依照協商金額償還紀錄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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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