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1年度,15號
PTDV,101,司聲繼,15,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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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5號
聲 明 人 龍紹菊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聲
明: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若有臺灣地區繼承人,並應補正該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明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
㈣聲明人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
㈤親屬關係書正本。
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往來之聯絡書信、照片及其他一切書證。
㈦上列㈢㈣㈤之文件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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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