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1年度,147號
PTDV,101,司家補,147,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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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47號
聲 明 人 林慧瓊

柯玉梅

林思怡

林鈺婷

林嘉彬
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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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