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號
PTDV,100,重訴,7,2012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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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枝華

被 上 訴人
被 告 陳泉發

劉照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1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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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