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02號
PTDV,100,訴,602,201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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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陳麗品
陳清杰
被 上訴 人 蔡政諺
吳春宏

李國祥

洪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僅就第一審
備位之訴部分敗訴,而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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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