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4號
PTDV,100,建,14,201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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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被 上 訴人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1 年5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686,3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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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